權利要求難免會有不清楚的時候,尤其是考慮到我國專利代理行業(yè)的現(xiàn)狀,代理人往往不會在撰寫階段花費時間和精力去推敲權利要求。那么,在權利要求存在歧義時,應該如何理解(解釋)權利要求就成為了一個問題。
近些年司法解釋的起草和行政規(guī)章的修改立足于我國的現(xiàn)實,對于權利要求中存在的歧義采取了較為寬容的態(tài)度。
在專利的確權階段,《審查指南》IV-III-4.6.2新規(guī)定: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包括明顯錯誤的修正?!秾彶橹改稀返倪@一修改擴大了權利人在無效階段修改權利要求的自由度,但是何為“明顯”錯誤,何為“不明顯”錯誤,仍然脫離不了裁判者的主觀判斷。
在專利的侵權階段,《專利侵權解釋一》第3條規(guī)定: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其他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來解釋權利要求;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該規(guī)定即侵權階段,權利要求解釋的內部證據(說明書、附圖等與專利文件本身相關的證據)優(yōu)于外部證據(字典、教科書等專利文件之外的證據)規(guī)則?!秾@謾嘟忉尪返?條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應當解釋為該唯一理解。該規(guī)定認為并非所有不清楚的權利要求都會在侵權階段被認為無法進行侵權比對(指導案例55號),而是賦予了一定的靈活性。
對于存在歧義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正性解釋的案例有很多,以(2011)行提字第13號為例,自然人洪亮擁有名為“精密旋轉補償器”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另一自然人宋章根針對該專利向復審委提出無效虛構腦請求。無效理由之一是該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所述外套管的另一端與延伸管連接,兩者之間留有間隙”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因為上述記載中的“兩者之間留有間隙”的“兩者”不可能是指外套管與延伸管,而只可能是內管與延伸管。這也與該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外套管(4)外側是直通延伸管5,與內管1內徑相等,延伸管5與內管1之間留有適當間隙1-10mm”相一致。復審委認為權利要求1由于該記載與說明書不一致從而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之后,該決定被一、二審法院維持。當事人上訴至最高院。
最高院認為,首先,權利要求中的撰寫錯誤在所難免。其次,根據撰寫缺陷的性質和程度不同,權利要求書中的撰寫錯誤可以分為明顯錯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和附圖之后能得到唯一理解的錯誤)和非明顯錯誤。對于明顯錯誤而言,如果不對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錯誤作出更正性理解,將會成為對撰寫權利要求不當?shù)膽土P,導致專利權人獲得的利益與其對社會的貢獻明顯不相適應。權利要求1的上述記載雖然字面意義是不清楚的,但最高院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和附圖之后,上述不清楚的記載可以得到唯一的正確解釋。因此,權利要求1是清楚且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該判例可謂是《專利侵權解釋二》第4條的一個注解。
上述案例是否意味著權利要求可以寫得模糊一些,從而在事后權利要求解釋的階段再進行正確解釋呢?換言之,是否意味著在充分公開了技術方案的前提下,權利要求的撰寫變得無足輕重呢?(因為可以根據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再來看下述案例:(2012)民提字第3號。該案中,西安秦邦公司擁有“平滑型金屬屏蔽復合帶的制作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權,起訴無錫隆盛廠、上海錫盛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該專利說明書的權利要求1記載了“使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無錫隆盛廠的產品生產方法所使用的塑料膜表面粗糙度為Ra1.8μm-5μm(實測為Ra2.47μm-3.53μm,未落入上述數(shù)值范圍),塑料膜的厚度為0.055mm-0.070mm(落入上述數(shù)值范圍)。爭議焦點之一在于被訴侵權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專利的說明書中對于上述特征沒有詳細說明,但在實施例中記載了塑料膜的厚度分別為0.04mm、0.09mm、0.07mm。西安秦邦公司據此認為,上述特征應該解釋為“使0.04-0.09mm厚的塑料膜表面形成凹凸不平粗糙面”。
一審法院采納了原告的主張,認定被告侵權并判賠3000萬;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之后,當事人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認為,上述權利要求的解釋根據一般理解,是“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為0.04-0.09mm”,而非“塑料膜厚度為0.04-0.09mm”。權利要求的解釋在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清楚確定且說明書又沒有特別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理解為準,而不能以說明書的記載否定權利要求的記載,從而達到實質修改權利要求的結果。但在結合說明書能夠容易發(fā)現(xiàn)權利要求用語的明顯錯誤時,應該根據修正后的含義進行解釋。但是,本案中的權利要求用語并不屬于明顯錯誤的情形。綜上,被訴侵權方法未落入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犯本案專利權。
權利要求的解釋并非權利要求的修改,不能在權利要求的解釋階段實現(xiàn)實質修改權利要求的目的。因此,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沒有歧義時,仍然應當按照字面含義去理解權利要求。至于何為可以修正性解釋的“明顯錯誤”,由于不可避免地會加入裁判者的主觀判斷,因此,申請人或權利人在各個階段處理權利要求時仍然要十分仔細地進行推敲。
作者:鄧超 法學博士 公號IP法